陕西美育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陕西美育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为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方针,促进美育教师队伍专业水平提升,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示范作用,特制定本章程。
一、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组织
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设立的专业性学术指导机构。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。职责是参与研究院美育事业发展规划、学术活动的组织、指导,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、评审、推广普及工作。
1.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,热衷学校美育工作发展的从事教育管理、科研、教学的教育工作者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,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多人,委员若干人。
2.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任。届中因事业发展需要增补委员,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,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聘任。
3.学术委员会秘书工作设在研究院办公室。
二、学术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
工作方针:遵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,为重要学术决策和重大学术活动服务,为广大中小学办学体制创新、教学方法创新、育人模式创新服务,为基层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成长和专业进步服务。
工作任务:
1.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中心工作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,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或组织相关学术研讨活动。
2.学校美育工作重要成果推广宣传、推荐应用。
3.培育和发现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学校,开展专题调研。
4.对研究院的学术活动提供指导和专业支持。
5.协助研究院做好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或有关事项。
三、学术委员会议事制度
学术委员会议事组织形式为委员会议。
全体委员会议:
1.全体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的日常议事形式,会议应每年以一个学术主题研讨会形式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通过通讯、网络会议方式召开。
2.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:①提议美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(意见)等;②确定研究院重要学术活动安排意见或专业支持方案;③总结、通报上年度工作情况,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;④其他需要提请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的事项。
主任委员会议:
1.主任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一般性议事形式。会议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参加召开。
2.主任委员会议根据需要,由主任提议召开。情况特殊时,也可通过其它方式召开。
3.主任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:①落实全体委员会议议决事项;②就决议的重要学术活动推进工作提出意见并付诸实施;③对研究院的重要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;④需要临时决策和研讨的事项。
四、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
研究院每年为学术委员提供相应的学术服务。根据委员需求,可协助委员所在单位举办研讨会,学术讲座及其他需要协助举办的活动。
五、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退出机制
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经主任委员会议议决后不再担任委员:①学术行为不端者;②违反本章程和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者;③长期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活动者;④因工作变动或年龄、身体条件,不适宜担任委员者;⑤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委员者;⑥有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。
本章程2023年3月20日修改,由学术委员会和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由研究院办公会另行议定。